目前在我國的醫學和法律上,呼吸和心臟驟停仍然是判斷死亡的標準。腦死亡還沒有被引入臨床或司法實踐。但是,學術界壹直在建議使用腦死亡。據相關資料顯示,衛生部也在討論腦死亡的概念,腦死亡是指由於全腦(包括小腦和腦幹)不可逆的懸浮而導致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者關系密切,任何壹個器官發生嚴重的不可逆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到另外兩個器官組織的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療技術條件下,很多曾經被臨床檢查為心臟驟停、曾經被視為死亡的人,都得到了有效的復蘇;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的發展,不可逆的重度腦損傷(已經無法復蘇)患者可以長時間(數年、數十年)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會“死亡”。針對這種情況,腦死亡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哈佛醫學院由醫生、神學家、律師組成的腦死亡專門委員會於1968年提出的。目前腦死亡的標準有幾十種方案,沒有壹種得到廣泛認可。以下是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1,不可逆腦昏迷。對刺激完全沒有反應,即使是最痛苦的(眶壓)刺激也不能引發反應。2.沒有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取下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3.沒有反射。包括瞳孔散大、瞳孔固定、光反射消失;當病人轉頭或往耳朵裏倒冰水時,沒有眼球運動反應。沒有眨眼動作;非體位性活動(去腦現象);沒有吞咽、咀嚼和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沒有腱反射。。4.腦電圖平平。即等電腦電,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捏、捏或噪聲無反應,記錄持續至少10分鐘。上述試驗將在24小時內重復進行,上述結果只有在排除低溫(32.2℃以下)和巴比妥類藥物中毒等中樞神經抑制劑後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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