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在調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將參加基幹民兵的條件改為18周歲至28周歲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受過軍事訓練的民兵,以及當年選調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1984年6月通過的兵役法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上述規定。基幹民兵是和平時期執行各項任務的骨幹,戰時是參軍參戰的骨幹。特別是在和平時期,民兵數量多,經費緊張的情況下,集中有限的財力、物力,從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等方面著力建設壹支骨幹民兵隊伍,是非常科學實用的。普通民兵普通民兵,相對於民兵為主。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和新兵役法,除基幹民兵外,凡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18歲至35歲的公民,均編入民兵組織,為普通民兵。雖然普通民兵也包括在民兵隊伍中,但他們的任務是輔助性的。通常主要是生產勞動。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等。),也可以動員組織參加行動,戰時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參與前期保障工作。因此,與骨幹民兵相比,普通民兵在軍事訓練、政治教育、武器裝備等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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