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二條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車管所轄區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並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
擴展數據:
車輛過戶時車牌號可以保留到原車主名下,但有條件:
1.如果舊車過戶或報廢後,原車主已使用該車牌滿壹年,那麽可以使用原車牌號。辦理過戶時,車牌號自動保留到原車主名下壹年,無需辦理保留手續。
2.車輛過戶後壹年內,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品牌。原所有人壹年內不申請使用的,該品牌將重新進入選號池,向社會公開發放。
3.原車主無論是買新車還是二手車,都可以選擇使用原車牌號,也可以申請新的車牌號。
4.原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必須先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