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申請強制執行後,申請人可以協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決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在這個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提供幫助。如果人民法院尚未發現該財產,申請人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信息,以使人民法院能夠更快地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逃跑的,申請人也可以提供相應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