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
第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設備及附屬設備;(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職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小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設備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的審批,除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總數和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