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與爭議標的物的關系,分為爭議標的物的物證和非爭議標的物的物證。所謂爭議標的物的物證,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例如雙方爭議的不動產(房屋、土地)、動產(珠寶、古董)。無爭議標的物的物證是指涉案物品,如侵權行為中使用的工具等,不是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根據物證是否容易保存,可以分為容易保存的物證和不容易保存的物證。易保存物證是指在常規條件下不易改變原有特征的物證,如彩電、冰箱等。難以保存的物證是指在常規條件下容易改變其原有特征的物證,如藥品、水產品、食品等。
(3)根據物證證明功能的不同,可分為物證、痕跡物證、痕跡物證和氣味物證。物證是指證明物體本身的實物證據,如房屋、汽車等。微量物證是指物體相互作用留下的殘留物的證據,如指紋、印痕等。微量物證是指證明少量物質存在的物證,如灰塵、粉末等。氣味物證是指以某種物質的氣味為證明的物證,如廢氣。
(4)根據物證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物證和復制物證。原始物證是指內容直接來源於原件的物品,如劣質產品。復制物證是指證據的內容來源於原始物證的復制品,例如,缺陷產品的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