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提供疾病治療;
4.處理喪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十六條
貧困人口本法所稱貧困人口,是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第十七條
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收入標準的;
(2)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
(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供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