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標GB 17761-1999)中,要求電動車最高車速“不大於20k m/h”;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
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5Km/h,非機動車道是指專門為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非機動車以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專用的車道。,由動力裝置驅動,但其設計最高速度、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其中有自行車道和人行道。人行道分為盲道和殘疾人設施專用道。
非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h .包括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穿越機動車道應下車進行,確認安全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