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的社會習俗。在古代母系氏族社會,母親受到尊重和崇拜,人民知道有母親而沒有父親。女性在氏族公社中占據主導地位,實行母系繼承制和男娶女從的婚姻居住制度。此時相當於舊石器時代晚期到新石器時代。當宗法社會建立後,男性憑借體力優勢逐漸在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重要地位,而女性則在生產和戰爭中退居次要地位,逐漸過渡到宗法社會,開始實行父系繼承制和夫居制。此時大約相當於青銅時代和鐵器時代早期。從黃帝(華夏)部落時期到周朝,形成了男權社會,男人從屬於家庭,女人從屬於男人。東周以後,貴族階級實行嬪妃制度,彼此嚴格分開。到了春秋時期,儒家倫理對女性的行為做出了各種規定和限制。
男女平等的法律定義是指男女在人權、生活和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
中國憲法第48條(1)明確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綜上所述,“男尊女卑”違背了憲法和社會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