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化階段。我國1993年7月生效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會計核算中,按照法定程序購買或者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支出,通常應當予以資本化,分攤在企業的各個受益期間”。因此,現階段我國對研發支出采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
2.全費用階段。2001,1生效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以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律師費等費用為基礎,確認其入賬價值;R&D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貸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R&D費用?無形資產取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專利權時,已計入費用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予資本化。”可以看出,在這壹階段,R&D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3.部分資本化費用階段。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7、8、9條規定:“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應當與開發階段支出相區分,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內部研發項目階段的支出,在能夠證明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資本化,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可以看出,新準則對R&D費用的會計處理采用了條件資本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