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國家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家鼓勵誌願者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者進行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