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系統分為六種基本模式。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直接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完全獨立於政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很多發展中國家非常普遍。(二)審計機關屬於司法機關,即審計機關除審計職能外,還具有壹定的司法權限。被西歐和南美的壹些國家采用。法國、意大利、巴西就是典型代表。他們設立審計法庭,並享有最高法院的壹
審計系統分為六種基本模式。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直接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完全獨立於政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很多發展中國家非常普遍。(二)審計機關屬於司法機關,即審計機關除審計職能外,還具有壹定的司法權限。被西歐和南美的壹些國家采用。法國、意大利、巴西就是典型代表。他們設立審計法庭,並享有最高法院的壹些特權。審計人員多為法官,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財政。(3)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審計機關不隸屬於任何權力部門,以德國為典型代表,成立了聯邦審計院,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直接對法律負責。這種模式形式上獨立於三權,實際上更側重於為立法部門服務。(四)隸屬國家行政機關,審計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從發展趨勢來看,也越來越為立法部門服務。目前,這種模式主要在瑞典、沙特阿拉伯等少數國家實施。(五)審計監督職能,如韓國、蒙古等。韓國設立了獨立於政府的審計監督院,由總統直接領導,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6)總審計師的模式。例如,印度等國設立了獨立的會計審計局,負責財務決算的編制和國家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