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度原則。這意味著,無論是集權與分權的關系,還是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我們都必須在集權與分權之間保持壹個適當的權力度。過於分散的行政權力會使行政工作停滯不前甚至失控,而過於集中的行政權力又可能導致專制甚至獨裁。隨著社會公共事務的逐漸增多,行政對象日益龐大,行政環境更加復雜多變,上級行政機關無力事事過問。因此,向下級主體或對象適當放權也是大勢所趨。
(2)特殊性原則。指的是權力集中和分散的程度,必須根據具體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條件妥善處理,不能壹概而論。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資源配置、經濟調節、社會控制等問題都離不開行政權力的集中。但適當的集權並不意味著過度的集權。如果行政集權影響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阻礙了社會發展的活力,這種分配是不合適的,也是不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