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聘用合同的範圍主要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事業單位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取得的勞動成果主要是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處於改革過程中,用人單位作為聘用合同的壹方,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市場主體,這與企業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是不同的。
3.管理和監督部門不壹樣。
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分別對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種制度有利於職責分工,但也有壹些弊端。在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以及具體實施政策的差異和銜接的把握,對於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整體改革,維護社會穩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制: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方式招聘的短期工。壹般來說,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期限、任務和應履行的義務。
聘用制:以合同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之間基本人事關系的壹種聘用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是通過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