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是法定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法院)行使國家處罰權的活動;
2.國家權力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具有主動性、廣泛性和深刻性的特點;
3.刑事訴訟是當事人遵循程序規則的互動過程;
4.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民事訴訟的特點是:
1,民事訴訟有公權。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性質,不同於民事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性質;?
2.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案件的受理上,還體現在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可能進行調解和仲裁,但民事訴訟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性。法院判決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是程序性的。民事訴訟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