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的贓物價值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贓物本身的價值,不是購買價款;各省可在此範圍內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壹年內因收購贓物受到行政處罰,有收購贓物行為的;
(三)購買的贓物是電氣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
(四)購買贓物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損失的;
(五)明知是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數量達到50只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