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資料《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養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在壹定條件下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此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實際形成的撫養關系也應予以確認和保護。對於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贍養。但如果贍養人因天災人禍、收入過低等原因無力贍養,不履行贍養義務,則不屬於拒絕贍養。
對於他們年邁的父母,沒有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不能獨立生活,作為子女有贍養義務,有能力贍養卻不贍養,導致父母因為被遺棄而被迫自殺;那些因為沒有生活而無家可歸的人,等等。,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