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委(領導班子)要承擔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以對黨的事業和黨員幹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把嚴明政治紀律和規矩放在首位,以嚴肅政治紀律和規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
根據《中國* *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以及其他黨規,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淺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是比警告、嚴重警告更重的處分,是更重的紀律處分。這種處分適用於那些因其錯誤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而違反紀律,不再適合擔任黨的職務的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委員、書記、副書記,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黨員在各級黨委辦公室擔任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全部職務還是撤銷某壹特定職務。如果決定取消壹個位置或兩個以上位置而不是全部位置,必須從最高位置開始取消,從高到低,不能取消低位置而保留高位置。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向黨外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