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代邏輯的發展
1 ?弗朗西斯,英國哲學家,17世紀。培根提出了科學歸納法,奠定了歸納邏輯的基礎。培根的主要著作是《新工具》,其中他提出了“三表法”和“排除法”。
源自培根,英國哲學家約翰。穆勒繼承並發展了培根的歸納邏輯,在他的著作《邏輯系統:
歸納法和演繹法(中譯本為嚴復《穆勒名字研究》)系統闡述了尋找因果關系的五種方法,即重合法、差分法、重合差分組合法、* *改造法和剩余法,被稱為邏輯史上的“約翰·斯圖亞特·穆勒”。
1662,波爾。《羅亞爾邏輯》的出版標誌著集演繹、歸納和壹般方法於壹體的傳統邏輯基本定型。
2 ?從18世紀到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和黑格爾也研究邏輯。康德第壹次使用“形式邏輯”這個名稱,從那以後,“形式邏輯”被廣泛采用。黑格爾提出了邏輯史上第壹個辯證邏輯體系。他的辯證邏輯體系雖然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上,但其中包含著許多合理的內核和深刻的思想。
3 ?19世紀中葉以後,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對邏輯學作了許多精辟的論述,為豐富和發展普通邏輯學作出了重要貢獻。
3.17世紀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被公認為數理邏輯的創始人,因為他提出了用數學方法處理演繹邏輯,把推理變成邏輯演算的思想。19世紀,英國數學家布爾建立了“邏輯代數”(布爾代數),使萊布尼茨的思想變成了現實。隨後,弗雷格、羅素和懷特海建立了數理邏輯的兩個基本演算,即命題演算和謂詞演算。在此基礎上,數理邏輯發展成為壹門新的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