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集中采購包括機構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對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實行部門集中采購。與集中采購相比,稱之為分散采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