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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訴訟形式有哪些

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之自訴。

上訴與直訴 –

(壹)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 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訴案件,重審稱之為“別推”,“移推”,可申訴朝廷乃至皇帝裁決。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賂不法”,可徑赴憲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清律對上訴亦有清晰的程序規定。

(二)直訴

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主要包括: –1、“路鼓”與“肺石”

–2、設登聞鼓

–3、邀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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