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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特征是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其核心是宗族。

中國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是以封建宗法等級為特征的。其核心是宗族。

中國封建社會始於中國古代戰國時期,起止年份為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

由於西方和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同,在國家的權力結構、政治權力的運行方式和控制勞動人民思想的手段上有不同的特點:

(1)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結構關系。西方封建領主占有的土地主要是分封制,不能世代買賣。土地所有權和政治權力集中在領主手中,大領主在其領地內行使幾乎所有的國家權力,形成了封建割據的分封制。

在中國,土地在地主占有制度下是可以買賣的,地主獲取土地的主要手段不是出讓而是購買。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權脫離了土地關系,個體地主普遍不享有西方封建領主的政治特權。

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形成由專職官員管理的集中統壹的體系。政治權力的運行模式西方是等級制,中國是官僚制。

(2)封建地主階級利用宗教意識形態統治勞動人民。在西方,宗教和教會占據著特殊的地位,政教合壹比較普遍。宗教在麻痹勞動人民,維護封建經濟和分封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中國,封建地主階級將儒學宗教化,並與以宗族權利為核心的宗法思想相結合,整個社會形成了君君、大臣、父子的宗法思想和制度。統治階級通過這種方式調整內部關系,控制和壓迫勞動人民,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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