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管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設置了監管部、合作金融監管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對應設置省局、市分行、縣(市)。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保險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門和辦公室,自上而下建立了相應的會局(省、市、計劃單列市)制度。銀監會成立後,人民銀行著力強化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負責金融體系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職能。這種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表明,除了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專註於相關行業的微觀監管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和及時實現監管目標,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