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刑法》(二)認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基本上可以從其倫理性上加以區分,即自然犯罪是指侵犯或威脅法益、明顯違背倫理性的傳統犯罪,如強奸、殺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威脅法益但不明顯違反倫理的現代犯罪。正因為如此,自然犯罪的危害性容易被普通人認識到(沒有法律的幫助),而法定犯罪的危害性卻很難被普通人認識到(通常有法律的幫助);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變化較小,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變化較大。雖然倫理規範的內容是不斷變化的,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但這種區分對於解決法律理解錯誤等問題具有壹定的意義。
單位不能構成自然犯罪的主體,只能構成法定犯罪的主體。
另外,法定刑主要是違反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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