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放時間:每晚10: 00至次日早7: 00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間禁止整天玩耍。每年農歷除夕至臘月二十四(小年)、元月十五(元宵節)、立春、國慶(十月壹日)、聖誕節、元旦等傳統節日,在安全適度的前提下,不能放生。
2.禁放區:禁放期間,九江市中心城區(含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八裏湖新區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處罰措施:對違反禁放規定者,公安機關和執法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九江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暫行規定》處以500元罰款並予以曝光,屬於對黨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加重處罰。對下屬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施工現場土方工程和拆除建築物、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