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條國家采取鑒定、記錄、歸檔等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保護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並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的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