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莊規劃:規定了村莊建設、生態環境治理、產業發展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系統規劃要求。
2.村莊建設:規定了道路、橋梁、引水、供電、通訊等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的建設要求。
3.生態環境:規定了水、土、氣等環境質量要求,指導農業、工業、生活汙染防治,森林、植被、河流生態保護,以及村容村貌維護、環境綠化、廁所改造等環境改善。
4.經濟發展:規定了美麗鄉村農業、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要求。
5.公共* * *服務:規定了醫療衛生、公共* * *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就業、公共安全和便民服務的要求。
6.其他方面:明確了農村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公眾參與、保障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