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嚴的法律表現是公民的人身權。《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是我國憲法第壹次將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的內容寫入憲法,並通過民法通則、刑法和其他普通法律實現了這壹規定。
解釋:立法和司法都沒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是抽象的。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這些認識基本認同個人尊嚴是基本的,主客觀價值是復合的。因此,判斷壹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了侵犯,不僅要考慮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的角度考慮他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否受到了貶損;如果是這樣,他的人格尊嚴就被侵犯了。
該法律規定: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自尊,是社會和他人應該尊重的最起碼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也規定,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