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職工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納稅指標,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五條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綜合管理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