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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案例分析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是壹種特殊的保管合同,既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的特殊特征:

(l)寄存貨物的所有權不轉移,但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寄存人。

(2)保管的客體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保管合同的客體。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三)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依法取得從事倉儲業務的資格。

(4)倉儲合同是承諾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壹顯著特征。\

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法人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未經核準登記從事倉儲業務的,屬於超出其經營範圍的經濟活動,應依法認定無效。因此,寄存人在尋找倉儲合同對方、訂立合同時,首先要弄清楚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中載明。營業執照中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得與其訂立倉儲合同。

妳和對方簽合同的時候,雙方可能都忽略了合同的具體內容,合同內容不明,導致現在雙方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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