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快捷性——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強制性——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缺點:自願性(除勞動仲裁)——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麽事項、仲裁員等。
訴訟的優缺點:
優點: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妳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
缺點:(應該說是弊端合適)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壹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