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股權、債權的歸屬以及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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