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對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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