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前,通常用回形針或別針將原始憑證固定在會計憑證後面。在此期間,所有使用會計憑證的會計人員都有責任保管好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使用後應及時交付,並嚴格防止在交付過程中丟失。
(2)憑證裝訂後歸檔前應妥善保管,防止破損、汙損、黴變、鼠咬、蟲蛀。
(3)對於性質相同、數量過多或需要隨時查閱的原始憑證,如收發貨單、工資卡等,可單獨裝訂,並在封面註明記賬憑證的種類、日期和編號。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4)各種經濟合同、涉外文件和其他憑證應分別編目,分別裝訂,分別保管,同時在憑證上註明“附錄另設”字樣。
(5)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和個人經單位領導批準,填寫“會計檔案查閱單”,並填寫被借閱會計憑證的名稱、查閱日期、姓名和工作單位、查閱原因、歸還日期、查閱批準人等。出入人員壹般不得將會計憑證帶出。如需復制,必須說明復制的會計憑證的名稱和編號,經單位領導同意,在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並登記簽名。
(6)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後,應由專人負責分類保管,並在年度終了時登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