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營業性演出管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滿足人民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面向公眾的現場文藝演出。
第三條營業性演出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第四條國家鼓勵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創作和表演思想性和藝術性相統壹、反映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節目,鼓勵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到農村、工礦企業演出,並為兒童提供免費或優惠演出。
第五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