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二審稿)征求意見。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素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健康成長。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學校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3)遵循家庭教育的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
(4)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協調;
(5)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