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而不是作為單獨的分包商來建設項目,有利於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同運作,可以有效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減少采購與施工的中間環節,順利解決施工方案中實用性、技術性和安全性的矛盾;
2)工作範圍和責任明確,施工過程中的責任和風險可以最大限度地轉移給總承包商;
3)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投資和工期相對明確,有利於成本和進度控制。
4)能充分發揮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項目管理的目標;
5)業主可以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註影響項目的主要因素,保證項目管理的大方向。
劣勢
1)業主主要通過EPC合同對EPC承包商進行監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參與和控制程度較低;
2)業主將項目建設風險轉移給EPC承包商,因此承包商的選擇非常重要。壹旦承包商在管理或財務上出現重大問題,項目也將面臨巨大風險;
3) EPC承包商責任大,風險高,在承接總承包項目時會考慮管理投入成本、利潤和風險,所以EPC總承包合同的項目成本水平普遍較高;
4)與傳統施工模式差異較大,傳統行業業主很難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