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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產品的定價原則

保險損失確定的原則:

保險車輛出險後的“定損”有兩個原則:壹是盡可能修復原則,二是協商定價原則。如果協商不成,保險人有權批準或拒絕賠償。因此,與保險人協商“定損”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方法。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車輛需要確定受損程度和定價方案,習慣上稱為“定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四條:“因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或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可能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共同檢查,確定修理項目、方法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壹般來說,同壹損失的鑒定結論和修理費用,對於不同的修理廠會有所不同。因此,為了公平、正確地“定損”,應選擇專業中立的權威鑒定機構進行。

目前,在我國,專業、中立的權威機構主要有:近年來經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保險標的評估鑒定的保險公估機構;受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委托,由當地價格事務所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質損失評估中心;為相關保險車輛在當地設立的特約維修部。

所以車輛的損失不壹定要由保險公司來定。車主可以對保險公司的“定損”方案提出不同意見,並進壹步與保險公司協商,* * *選擇雙方信任的機構負責“定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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