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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種主要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三論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由資產所有權、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四部分組成。所謂結構合理化,就是四個組成部分的職務不相容,防止高層管理人員職務交叉,公司治理特別是董事長和總經理、董事會和總經理團隊高度重疊。同時,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中的壹個重要特征是董事會加強了對經營者的財務約束和控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應在董事會權責的基礎上,構建壹套以董事會為核心,以投資者權益為保障的控制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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