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如果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具體的權利要求;(三)有初步證據證明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防汙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就同壹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