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火葬區,提倡骨灰實行深埋、撒散等壹次性處理,或者經批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地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條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安葬骨灰或遺體提供有償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在耕地上開墾,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