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體實行以下原則: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擴展數據:
1.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按地區劃分行政區域而不是按宗族劃分部落,是國家區別於宗族組織的壹個基本特征。無論什麽樣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是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兼顧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諸多因素。
2.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劃分行政區域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政權,便於勞動人民的統治,劃分少數民族。
3.改革開放後,地方政府逐步將地區行政公署改為市,以“市(地級市)”的名義逐步恢復傳統的州縣兩級劃分(鄉鎮逐步合並弱化),既是對傳統的尊重,也是對現實的尊重。目前主要問題是“以市管市”不便,未來要通過“改縣級市為區”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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