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制起源於秦三年的秦孝公,也就是公元前359年,商鞅在變法中提出分家令,強制分家,把壹個大家庭分成小家庭。要求每戶戶口本上只能有壹個壯丁,超過規定人數,所繳稅款加倍。後期為了解決地主不與家人分離的現象,提出如果與家人分離是違法的,壹旦被發現,家庭成員的婦孺將被剝奪平民身份,成為奴仆。後來,分家的傳統壹直流傳下來。第二,父母是主人,平分財產。
父母在世的時候,父母應該是平等分享現有財產的主人,每個孩子得到的財產都是壹樣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西漢陸賈的分家法。作為劉邦的部下,陸賈把自己的賞賜拿出壹半,在年老的時候平均分給五個兒子,讓他自己創業,告訴孩子們壹定要好好伺候自己,好好喝酒。如果他死在誰家,剩下的財產就歸他了。三、女兒無權分享遺產。
俗話說的好?嫁女,潑水?在古代,兒子繼承財產後,女兒沒有繼承權。女兒出嫁前從娘家得到嫁妝。這是她家唯壹壹次給她家產,不過是嫁妝,不代表分居。在古代,給的多少決定了女兒在婆家的地位。卓文君不聽父親的安排,執意與司馬相如私奔。壹怒之下,父親沒有給女兒嫁妝。後來他看女兒過得真的很辛苦,又補辦了嫁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