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時期的南朝,到了唐代開始興盛。繁榮的原因在於經濟發展,人們也有資金需求。
典當,顧名思義,就是把自己比較值錢的物品拿到典當行去,進行評估,然後典當行會轉壹部分資金給自己,幫助自己渡過難關。當然,這筆資金並不是貨物的全部價值,壹般不會超過壹半。
這是典當行的規矩。當然,錢不是白用的,還需要付利息。其實這和現在的按揭貸款差不多,只是當時沒有這個期限。
典當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本金和利息退還典當行,並贖回自己的物品。超過期限的物品歸典當行所有,並有權處分。
在古代,能典當的東西大多價值不菲,壹般包括:壹是金銀首飾,如簪、簪子等,由於材質單壹,相對較貴,容易估價;二是格蘭奇地產等。,這類物品的價值比較高,壹般較大的典當行都可以承接這類物品;第三,古董字畫,受益於此類物品的文化藝術價值,如王羲之的字畫,唐伯虎的字畫。即使有原作,也是無價之寶。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當典當品,有些便宜的物品,比如雨傘、扇子、劣質首飾等,是不能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