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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的區別

古典法學派是指17-19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產生的壹種世俗自然法。它是在批判中世紀神學自然法的基礎上產生的,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產物和利器。他們的代表人物和著作有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的《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壹時期的自然法具有以下明顯特征:1,以人作為研究的出發點,以人的理性作為行動。

法律

測量的依據和主要標準;2.強調個人權利,提出自然人權理論;3.詳細論述了自然法的內容;4.將自然法思想與社會契約相結合等。

然而,在世紀末20世紀初,壹些西方法學家開始關註和研究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理論在受到半個世界的冷遇後復興,即新自然法。這壹時期的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法國人雅克·馬裏坦的《人與國家》、英國人約翰·費尼斯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美國人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和羅納德·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這壹時期的新自然法具有以下特點:1,對“自然法”這壹概念給予了新的解釋,不再理解為與實在法平行的法律,而更多地理解為能夠在幕後指導成文法實施的法律;2.改變以前認為自然法不可改變的觀點,現在強調自然法的可變性和相對性;3、吸收和借鑒其他法學流派的觀點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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