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等:蒙古人
他們地位最高。目的是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
第二等:色目人
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邊的壹些較早歸附的部族,也屬於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第三等:漢人
指淮河以北原金國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雲南(大理)人,東北的高麗人也算為漢人。
第四等:南人
指最後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區的人民)。他們社會地位最低,生活最窮苦,受到多重壓迫和歧視。
2、少數民族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權, 憑借其政治、軍事優勢, 從各方面提高本民族的地位, 並排擠壓迫被統治民族。歷史是壹個在過去的基礎上, 不斷向前發展的, 連續的進程。元朝, 壹個同樣帶有深刻的少數民族統治的烙印的朝代,承襲前人是不可避免的。元朝建立後, 對遼、 金制有所繼承, 其憑借本民族的強大的武裝力量所劃分的民族等級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遼、 金以來民族分化政策的延續和發展。只不過元朝實現了中國的統壹, 它的疆域要比遼、金要廣闊得多, 在它管理之下的民族也比前朝繁雜得多, 面臨的民族矛盾的問題也比前朝激烈得多, 所以, 為了牢牢的控制整個政權, 防範其他被統治民族的反抗,蒙古統治者根據元代民族的實際情況和統治者的實際需要, 進壹步的強化了民族差別, 用法律的形式正式的、 公開的確立民族等級制度, 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保護統治民族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