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美國是成文法國家也是判例法國家。美國早在殖民地時期就顯示了重視制定法的傾向,獨立後聯邦和各州都頒布了成文憲法。
但美國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19世紀末以來,英國和美國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處,還頒布了大量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系上,是壹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擴展資料: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國家或地區,如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兩系的特點。
而在亞洲和非洲的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壹法系與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點,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又屬於印度教法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民法法系,但又屬於伊斯蘭教法系。
總體上講,英美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過去的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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