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體概述 (壹)商事主體的概念 1.傳統商法的含義 商事主體(Commercial Subject),也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商主體,是指依照商法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在商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作為商人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 1、商主體須同時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商主體所從事的必須是商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應當具有特殊性; 3、商主體必須自己就是其所從事的商行為的主體,是具體商事活動的主體,是商行為權利義務的實際承受者; 4、商主體須持續地從事同壹性質的營利行為,偶然從事某項營利活動的個人或組織不屬於商人; 5、商主體須以特定的營利性活動為其職業或經常性營業。 2.我國商法的界定 (1)非法定性 (2)在發展中變化 (3)商主體是能夠依商法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企業。 (二)商主體的特征 1、商事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體在商法上的商事權利能力與商事行為能力的統稱。有兩層含義:壹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加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 2、商事主體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常業。 3、商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經商業登記而取得。 4、商事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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