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稭稈能源利用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申請補貼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
(2)企業稭稈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區稭稈綜合利用規劃。
(3)企業年稭稈消耗量在654.38+0萬噸以上(含654.38+0萬噸)。
(四)企業稭稈能源產品已銷售,並有穩定的用戶。
2.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企業實際銷售的稭稈能源產品種類和數量,按照壹定標準給予綜合補貼。
3.申報企業按屬地原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當地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核實、匯總,於每年3月31前報財政部。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定補貼金額,並按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補貼資金。
擴展數據:
企業在申報時,應按要求填寫稭稈能源利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和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稭稈收購情況,包括收購稭稈的品種、數量、價格、含水率等相關文件。
(二)稭稈能源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包括:各種產品的產量、銷售量和銷售價格,並提供銷售發票等憑證。
(三)稭稈能源產品質量及檢測報告。
(四)與用戶簽訂的稭稈能源產品長期供應協議。
(五)單位產品能耗、環保、安全等相關材料。
百度百科-稭稈能源利用補貼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