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的壹種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調整後,充分體現了科學統籌的特點。本文從數學上深入分析了旅遊和社會經濟的真實拉動作用,以及新放假方案對旅遊和社會經濟的綜合影響,形成了科學決策的數學基礎。此外,該方案最大的特點是統籌兼顧,兼顧了舊的休假制度的優點和新的社會需求;考慮到不同社會力量的意見和需要。更重要的是,還兼顧了經濟社會發展與傳統文化習俗的關系,將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定為法定節假日,這對於弘揚傳統文化、推動中華文化偉大復興將具有深遠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